一、繳存期貨交易保證金
交易人必須於期貨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並將保證金轉入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後,始得從事期貨交易。
二、委託方式
交易人進行期貨交易時,得當面或以語音、電話、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書面、電報或其方式進行委託。
三、填寫買賣委託書
(一)委託書之填寫
期貨交易買賣委託書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 帳號及戶名
2. 委託方式
3. 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限
4. 期貨交易所名稱
5. 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6. 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
7. 業務員簽章
8. 委託人簽章
(二)委託書之填寫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委託者,應填寫買賣委託書並自行簽名或蓋章;其以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方式委託者,除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由受託買賣之業務員依委託內容填寫買賣委託書,以書面、電話或電報委託者,期貨商得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如能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業務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惟應依受託買賣業務員別及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業務員及業務部門主管簽章。委託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期貨商得免製作、代填買賣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
四、期貨交易流程
期貨商接受客戶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應循下列程序進行:
(一)填寫買賣委託書
無論經由交易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或以語音、電話、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書面、電報或其方式下單,都應載明期貨交易人帳號、戶名、買進或賣出、契約數量、期貨交易所名稱、到期月份與年度、商品名稱、價格、委託單種類等事項。
(二)接受委託
期貨商接受交易人委託時,會依據買賣委託書所載事項,按交易所別及交易種類別,依委託方式或時間順序執行之。交易流程一般如下:
1. 記錄客戶委託之時間。
2. 確認委託人之身份、帳號是否相符。
3. 確認買賣委託書所載事項均正確無誤後,交由負責人員進行風險控管與執行交易。
(三)查核控管
期貨商須執行以下風險控管作業,以維護交易安全。
1. 檢查交易人帳戶是否正常。
2. 對於建立新增部位之委託,檢查交易人可用保證金是否足夠。
3. 對於沖銷部位之委託,檢查交易人是否具有足夠之未了結部位供其沖銷。
4. 檢查交易人新增委託與持有部位合計是否逾越法令規定之部位限制。
(四)申報委託
買賣委託書經期貨商查核控管無虞後,依交易人委託順序分別輸入交易系統。
期貨交易所於接到委託申報檢核無誤後,立即將委託送入撮合系統進行撮合,若成交則直接傳送委託及成交回報訊息給期貨經紀商及結算會員,若未成交則傳送委託回報訊息給期貨經紀商及結算會員。
買賣申報一經撮合成交後,期貨商之業務員應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通知其委託人。
交易人得就其所委託期貨交易部分,向期貨商查詢有關資料,該受託期貨商應據實提供。
(五)競價撮合與揭示
有關期貨交易所交易作業包括:交易方式、資訊揭示、申報優先順序、撮合原則、委託申報數量限制及委託單種類等,茲分別說明如後:
1. 交易方式
期貨交易契約在期貨交易所市場之交易,採電腦自動撮合。期貨商之買賣申報撮合成交後,期貨交易所電腦立即予以回報,並將成交資料內容傳送至結算主機電腦,進行洗價與結算作業。
(1) 期貨交易所於每交易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接受期貨交易買賣委託申報,開市前十五分鐘(即八時三十分至八時四十五分),每5秒揭示各契約之模擬試撮開盤價量、模擬試撮後之最佳5檔買賣價量,以及總委買筆數、總委買口數、總委賣筆數、總委賣口數,惟開市前二分鐘(即八時四十三分至八時四十五分)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申報,僅得新增買賣申報。
(2) 開市後除揭示總委買筆數、總委買口數、總委賣筆數、總委賣口數外,並揭示最佳5檔限價買賣申報價量;期貨商品另揭示最佳1檔衍生買賣申報價量(為自期貨時間價差買賣申報衍生之單式買賣申報)。但情況特殊時,期貨交易所得視當時買賣之價格及數量狀況決定揭示時間與內容。
(3) 期貨交易所於每日盤中交易時間內,按交易標的、種類及其交割月份別,即時連續揭露下列資訊:
● 當市開盤、最高及最低價格
● 最新成交價格
● 與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格之漲跌點數
● 當市累計成交數量
● 當市尚未成交之最佳5檔限價買賣申報價量(期貨商品另揭示最佳1檔衍生買賣申報價量)
● 其他相關之資訊
2. 期貨交易所於每日盤後公布當日期貨交易行情表,揭示內容包括:
(1) 各契約商品當日開盤價、最後成交價、結算價及最後申報買賣價格
(2) 各契約商品當日最高、最低成交價
(3) 各契約商品當日漲跌點數及幅度
(4) 各契約商品歷史最高、最低成交價
(5) 各契約商品當日成交量(期貨商品另揭示合併價差委託之成交量)
(6) 各契約商品當日未沖銷契約量
3. 委託申報數量限制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利率期貨契約、黃金期貨契約、匯率期貨契約每筆委託上限為100口,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黃金選擇權契約每筆委託上限為200口,股票期貨契約及股票選擇權契約每筆委託上限為499口。
4. 交易行情單與成交日報表期貨交易所每日收盤後製作「期貨交易行情表」、「成交日報表」,公告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內之買賣成交資料。
5. 撮合原則有關撮合部分,採下列原則:
(1)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亦即價格較優之委託優先於價格較差之委託;如價格相同,則輸入系統時間較早者,優先執行。
(2) 市價委託優於限價委託。
(3) 委託單之委託數量如減少時,原委託之時間順序仍然不變,若為價格變更,則依更改之時間重新排序;除減量及更改價格外之變更,須重新委託。
撮合方式在開盤時係採集合競價方式,交易時間採逐筆撮合方式直至收盤。亦即開盤時係將開盤前所有系統接受之委託單依前項原則競價撮合,以滿足最大成交量決定開盤價格,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須全部滿足,同時與決定價格相同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需全部滿足。交易時段則以逐筆競價撮合方式,每筆新委託或報價輸入系統後,即立即進入委託簿中尋找可成交之價量。
6. 委託申報種類
(1) 市價申報,係指不限定價格之買賣申報,其成交價格依競價程序決定之。
(2) 限價申報,係指限定價格之買賣申報,於買進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下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
(3) 一定範圍市價申報,係指不限定價格之買賣申報,由本公司電腦交易系統接受該買賣申報後,以當時相同買賣別之最佳限價申報價格(包括最佳一檔衍生買賣申報價格)為基準價格,於買進時,以基準價格加上「一定點數」作為買進申報之限定價格,得在該限價或限價以下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以基準價格減去「一定點數」作為賣出申報之限定價格,得在該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但無相同買賣別之限價申報時,退回該買賣申報。且限於交易時間內為之。有關各商品「一定點數」之計算方式如下表:
(六)買賣報告書與月對帳單
期貨商於交易人的委託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買賣報告書產生的目的在於幫助期貨交易人瞭解其於當日期貨交易後,所產生之損益。其內容由期貨商的結算報表之各項要件組成,統合匯總為單一客戶之交易成果總覽。交易人可藉買賣報告書掌握自己於當天交易後,所剩之保證金與權利金餘額,如發現錯帳,交易人可即時向期貨商申報。
除買賣報告書外,期貨商於每月五日前填製前月份之月對帳單一式二份,一份分送各期貨交易人,另一份由自行保存。
月對帳單產生與買賣報告書之產生方式相同,將過去每日所製作之相關結算報表資料整合後,按各期貨交易人區別為當月份交易清單。製作月對帳單是為使期貨交易人瞭解其對當月份所成交之期貨交易。
五、保證金控管及追繳
期貨商執行交易人之保證金控管與結算作業流程如下:
1. 盤中依最新市價進行交易人持有部位之損益計算。每日收盤後則依結算價計算交易人總持有部位損益。
2. 結算後期貨商將應補繳之保證金撥入結算會員保證金專戶。
3. 計算每一交易人之保證金餘額。
4. 確認交易人保證金餘額大於或等於其未了結部位應具之維持保證金總額。
5. 若交易保證金餘額低於其未了結部位應具之維持保證金總額時,期貨商依受託契約規定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請交易人於約定限期內補繳其保證金餘額與其未了結部位應具之原始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
6. 交易人在期限內補足前款保證金差額者,得繼續持有部位。
7. 如交易人未能依受託契約規定限期內補足保證金差額者,期貨商得了結其期貨交易契約。
期貨交易及保證金控管作業
有關本公司接受買賣委託申報之時間、撮合方式、委託單種類及委託條件彙整如下表:
註1:灰色底色表可執行改價之委託單種類,惟8:45開盤前2分鐘不得刪、改委託
註2:”O”表目前期交所提供之委託單種類
註3:盤前不接受組合式委託(包括期貨時間跨月價差委託及選擇權組合式委託)及帶有FOK委託條件之委託及一定範圍市價委託。
註4:盤前時間為8:30-8:45,盤中交易時間請參考各商品契約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