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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制度發展沿革

  國內期貨市場交易制度之規劃,於開市之初,係根據期貨商品之特性,並參酌國外交易制度以及國內證券市場之發展經驗進行規劃。開市交易後,因應期貨商品交易策略之多樣性以及市場快速之成長,持續檢討並適時調整或增訂相關制度,以符合市場需求;而部分制度之實施甚至早於國內證券市場,例如率先採揭露5檔買賣委託價量資訊、採行逐筆撮合之交易撮合方式以及增加組合式委託等委託單種類等。謹就期貨市場交易制度主要變革摘述如后:

 

一、 開放期貨商接受網際網路委託交易並得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業務 

  因應國際證券期貨交易走向電子化交易,以提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潮流,於1999年9月間,開放期貨商接受網際網路委託交易。開放後,網路下單交易佔全市場交易量比重,從2000年1月之1.6%,成長至2014年截至11月之45.9%。網路下單之普及,對於國內期貨市場交易量之提升有極大助益,並成為日後選擇權商品上市後市場交易量快速成長原因之一。此外,為因應法人機構使用專屬線路下單提升電子交易系統穩定性與資通安全水準的需求,本公司亦開放期貨商得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業務,即所謂DMA (Direct Market Access),以吸引外資法人更進一步參與國內市場交易。

 

二、 期貨商品全面由集合競價改採逐筆撮合 

   1998年7月國內期貨市場開市時,交易撮合方式無論開盤、交易時段或收盤時段收盤前5分鐘均係採集合競價方式,且交易時段之撮合頻率為每30秒撮合1次。惟隨著市場交易量逐步增加以及系統效能提升,分別於1998年12月4日及1999年12月6日將原30秒之集合競價間隔時間縮短為20秒及10秒,以提高市場撮合效率。 

  2001年12月24日,因應臺指選擇權上市以及自行開發之選擇權交易系統完成,率先將臺指選擇權交易時段之撮合方式採行逐筆撮合;亦即以集合競價開盤後,於交易時段至收盤,交易人委託一進入交易系統時,即立即進行撮合。此項撮合方式變更,使市場撮合效率大幅提升。而自2002年7月29日起,期貨商品交易時段之撮合方式,亦全數改採逐筆撮合。 

 

三、 放寬交易人部位限制 

   為避免市場過度投機以及市場部位過於集中對市場價格產生衝擊甚至於發生操縱情事,國內期貨市場自1998年開市交易之初,即針對一般交易人訂有部位限制。初期部位限制較為嚴格,以臺股期貨為例,上市初期自然人得持有之未沖銷部位數最高僅為100口,法人為300口,後隨著交易量增加,逐步放寬至自然人300口,法人1000口1999年3月5日、2000年5月5日。另自2004年1月2日起,針對股價指數類商品建立依期貨商品市場規模之一定比例訂定限制標準之自動調整機制;亦即,股價指數期貨之交易人部位限制以最近一季該商品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之5%為自然人部位限制數,10%為法人之部位限制;選擇權則以相同標的之期貨商品部位限制數4倍為其部位限制數。自此,市場在此自動調整機制下,進入另一階段穩健成長。

  有鑑於市場已逐步成熟,因此於2007年1月15日,再進一步放寬交易人部位限制規範,將期貨商品之部位限制計算方式由原先多、空部位合計之作法,放寬為多、空部位分計;在指數選擇權方面,由於主要商品臺指選擇權市場規模遠大於相同標的之臺股期貨,因此將指數選擇權商品之部位限制數訂定標準改依商品本身每季平均日成交量或未沖銷量兩者孰高之一定比例訂定交易人部位限制。但同時則將原先不受各交易規則中所訂之部位限制規範之期貨自營商持有部位納入規範中,增設期貨自營商部位限制為法人部位限制之3倍。

  另為使交易人在行情變化時交易可更具彈性,2013年2月20日起放寬電子期貨等14項商品之交易人部位限制數。適用商品及放寬後之部分限制口數如下:指數類及黃金類期貨商品(電子期貨、金融期貨、臺灣50期貨、非金電期貨、櫃買期貨、黃金期貨與臺幣黃金期貨)部位限制數放寬為自然人1,000口、法人3,000口;指數類及黃金類選擇權商品(電子選擇權、金融選擇權、非金電選擇權、櫃買選擇權與黃金選擇權)部位限制數放寬為自然人2,000口、法人6,000口。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之部位限制數則由原來的五級簡化為三級,相關部位限制數亦均予以放寬。 

 

四、 延長交易時間 

   國內期貨市場之交易時間原為週一至週六上午900至下午1215,為延長每日交易時間以因應市場發展及國際競爭,並配合國內週休二日政策實施,於2001年1月2日起調整交易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45至下午145;亦即,交易時間較現貨股票集中市場提早15分鐘,並晚15分鐘收盤,以發揮價格發現及避險功能。而因應市場未來發展與全天候交易之世界潮流,本公司現階段亦著手研議延長交易時間之可行方案。

 

五、 建立造市者制度 

   因應國內第一個選擇權商品 ─ 臺指選擇權之上市,考量選擇權序列數眾多,再加上市場發展初期國人對於選擇權商品並不熟悉,為提供市場基本流動性,於2001年12月24日正式建立選擇權造市者制度,藉由造市者提供買賣雙向報價以協助交易進行,進而活絡市場交易。臺指選擇權上市後成長快速,造市者制度之建立為該商品成功之主要原因之一。

  另考量現行部分期貨商品交易尚未活絡,以及因應未來新商品上市初期流動性之需求,本公司於2007年10月1日實施期貨商品之造市者制度,期藉由該機制提供市場流動性,進而活絡期貨交易。 

 

六、 增加委託單種類以及調整每筆委託口數上限 

   因應選擇權交易特性以及本公司自行開發之選擇權交易系統完成,配合臺指選擇權上市,自2001年12月24日起,選擇權交易增加時間價差、履約價格價差、跨式、勒式、逆轉及轉換等組合式委託,此外委託條件並增加可加註IOC立即成交否則取消或FOK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選擇,便利交易人執行選擇權常用之交易策略。

  在每筆委託口數上限部分,隨著選擇權商品交易量大幅成長,亦於2005年10月24日適時調高選擇權交易之每筆委託數量上限,由原100口調整為200口,以提升市場效率與交易委託之便利性。 

 

七、 新增期貨跨月價差委託 

   為便利交易人到期轉倉,並提供交易人直接以跨月價差委託單反應各月份價格看法,於2007年10月8日新增期貨跨月價差委託。跨月價差委託(或稱時間價差委託)係指於同一商品下,同時買進(或賣出)較近月份契約並同時賣出(或買進)相同數量較遠月份契約,兩契約須同時成交,該筆委託始成交。其委託價格計算方式為較遠月價格減較近月價格之價差;買賣方向以較遠月為主;收單時間為每營業日8:45 ~ 13:45,開盤前8:30 ~ 8:45不接受期貨跨月價差委託;委託單種類包含限價單及市價單;撮合方式方面,期貨商品跨月價差委託可以跟同樣是跨月價差委託相撮合,或兩月份分別與兩張單式委託撮合,但需同時成交;撮合原則為價格優先、時間優先。期貨跨月價差委託推出後,到期前,交易人不需再分別以兩張單式委託將近月平倉並建立較遠月部位,直接以一張跨月價差委託即可完成轉倉。 

 

八、 新增委託單改價功能 

  為提升交易人、市場運作效率,於2010年5月3日新增委託單改價功能。交易人可就原委託單直接進行改價,交易系統會將原委託價格未成交的剩餘口數取消,並同時以新的委託價格將原剩餘口數進入系統進行撮合,換言之,交易人在盤中只要一個步驟就可執行改價,不須像以往要將原委託單取消再下新單。改價功能之適用範圍,包括就原委託的限價ROD單更改價格,及將限價單改為市價單等,但原委託單若為市價委託則不得執行改價功能;改價後之撮合優先順序,將以改價時間重新排序,但仍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撮合。 

 

九、 調整股價指數選擇權商品履約價格間距及序列掛牌方式 

  為提供更多選擇權履約價格序列與交易人交易,使股市出現突破性走勢或行情波動加劇時,交易人得以交易價外之序列,執行各種策略或避險交易,2002年、2004年及2005年已增加掛牌序列數,並於2010年10月25日推出股價指數選擇權履約價格掛牌新制,其調整包括︰

履約價格序列掛牌方式調整︰臺指選擇權近月份契約從原本高於及低於標的收盤指數各5個履約價格,調整擴大為涵蓋前一日標的收盤指數上下15%的履約價格序列,季月份契約則為上下20%的履約價格序列。

調整履約價格間距點數規定︰配合市場交易習慣,將8,000點的級距分界上移至1萬點,級距分界調整後,標的指數在3,000點以上不足1萬點時,近月份契約履約價格間距點數均為100點、季月皆為200點;標的指數達到1萬點以上時,近月份契約履約價格間距點數方為200點,季月則為400點。

取消到期月份合約在到期前五個營業日不加掛新序列之規定︰以近月份契約為例,到期月份合約於到期日前五個營業日內,如果最高與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前一日標的收盤指數未達15%,仍然會加掛新序列。 

 

十、 調整股票期貨交易制度 

   2011年5月3日推出股票期貨三大改革措施:

大幅增加股票期貨檔數。股票期貨標的證券標準比照上市權證之標的證券標準,市值由原先250億元降為100億元股票期貨檔數,股票期貨檔數由40檔大幅增加至238檔,使現貨市場輪動時,股票期貨之檔數及標的可因應交易人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簡化股票期貨遇標的股除息時的契約調整規定。原除息調整規定為現金殖利率須達一定標準的個股始能進行契約調整,新措施實施後,凡是標的股除息時,其股票期貨均進行契約調整,此一調整方式與股票作法一致,使交易人更容易了解並參與股票期貨交易。

設立常態性造市制度,以提升股票期貨市場流動性。 

 

十一、 開放鉅額交易制度 

   為提供大額交易人處理鉅額部位之便利管道,於2011年12月19日實施鉅額交易制度,實施於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及臺指選擇權,2012年5月14日適用商品再增加股票期貨,總計共有四項商品實施鉅額交易。鉅額交易之最低委託數量部分,期貨為200口,選擇權為400口,交易人可選擇下單一契約之「單式委託」及一籃子不同契約之「組合式委託」惟僅可以限價方式進行,不提供市價單委託,其他如交易時間及漲跌幅限制等規定,皆與一般交易市場相同。

  2013年12月2日起,臺灣期貨市場鉅額交易制度,除原逐筆撮合交易方式之外,增加議價申報交易方式,適用商品包括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臺指選擇權及股票期貨四項商品。買賣雙方交易人於議定價格、數量後申報至期交所確認成交,可降低原採逐筆撮合方式其交易對手或成交數量等無法確定,致大額部位之策略執行恐有不便之風險。 

 

十二、 加掛臺指選擇權一週到期契約 

   為滿足交易人短期交易及避險需求,於2012年11月14日推出臺指選擇權加掛一週到期契約新制,其重點如下:

每週三加掛下一週三到期的契約:一週到期契約的最後交易日分別為交易當月的第1、2、4、5個星期三,但每月第2個星期三不加掛;每個一週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當天,即會有另一個新的一週到期契約掛出,以利交易人延續其交易策略。

增加50點履約價格間距的序列:現行近月份合約履約價格間距是100點(履約價格3,000點以上,未達10,000點時,間距為100點),即每100點會有一個履約價格序列;一週到期契約除於基準指數(前一天大盤收盤指數)上下7%掛出100點履約價格間距的序列外,另在基準指數上下3 %內插補履約價格間距50點的序列,現行月份契約於到期日僅剩一週時亦比照辦理,使履約價格序列得貼近市場行情波動,符合交易人交易需求。臺指選擇權一週到期契約自推出以來,因其存續期間短、權利金低及價格敏感度高等特性,加上契約設計符合市場需求,立即受到廣大交易人歡迎,據2014年統計資料,臺指選擇權一週到期契約年度總交易量已高居全球短天期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第二名。 

 

十三、 新增盤前資訊揭露及一定範圍市價委託 

   為提高盤前資訊透明度並使委託種類更多樣化,於2014年5月12日推出期貨市場盤前資訊揭露以及新增一定範圍市價委託2項新制。

  有關期貨市場盤前資訊揭露:為利交易人獲得更多盤前下單參考資訊,各契約除原揭露之總委買、總委賣之口數及筆數外,於上午8時30分至8時45分開盤前,增加揭露模擬試撮之開盤價、量及試撮後之最佳5檔買賣價量資訊。另為避免人為操縱模擬試撮資訊,同步實施開盤前2分鐘不得刪除或更改委託,僅得新增委託之規定。且為增加較早揭露資訊之參考價值,開盤前相同價格委託之撮合優先順序,由現行隨機方式調整為時間優先。

  有關新增一定範圍市價委託:為降低交易人下「市價委託」時,可能因當時契約流動性較為不足或市場買賣委託量瞬間失衡,而產生成交價格大幅偏離原預期價格之情況,於現行「市價委託」及「限價委託」外,新增「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交易人下此種委託時不需指定委託價格,而是在期交所系統接收委託後,依當時市場上相同買/賣方向之最佳價格為基準價,加/減「一定點數」後,轉換成限價委託,再進行撮合。 

 

十四、 延長陸股ETF期貨交易時間 

   陸股ETF期貨於103年10月6日上市迄今,交易量大幅成長,顯示交易人對於陸股ETF期貨之交易需求日益倍增。為滿足國內交易人之交易及避險需求,本公司自104年7月20日起,將陸股ETF期貨交易時間由下午1時45分延長至下午4時15分,以完整涵蓋陸股ETF追蹤之標的指數交易時間,提供交易人於現貨市場收盤後,因應最新市況,進行相關投資及避險交易。

  目前延長交易時間至4時15分之陸股ETF期貨,包括寶滬深ETF期貨、FB上證ETF期貨、元上證ETF期貨、FH滬深ETF期貨、CFA50ETF期貨及深100ETF期貨等6檔,未來上市以陸股ETF為標的之期貨商品亦適用。此外,鉅額交易之交易時間亦比照調整至下午4時15分收盤。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仍於下午1時30分收盤。其餘交易制度如契約單位、契約掛牌月份、最後交易日、每日漲跌幅、最小升降單位、交易撮合方式與委託種類等均與現行制度相同。 

 

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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