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人開戶資格
期貨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
(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五)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
(六)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其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代理人授權書或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者。
(七)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八)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九)曾經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十)期貨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買賣者。
(十一)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帳戶,轉換為自行交易之期貨交易帳戶者。
已開戶之交易人如被發現有以上各款情事之一者,期貨商應即停止收受其新增部位之委託,並於該交易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予以銷戶。
二、交易人應準備文件
交易人如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若交易人為法人者,則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並出具授權書。交易人於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憑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期貨交易相關手續。
三、期貨商應告知事項
期貨商接受交易人辦理開戶時,應指派專人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並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交由交易人簽章並加註日期存執。期貨商應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法令、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有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應備製書面說明文件,供交易人參考。
四、開戶資料及表格
有關期貨交易開戶作業相關表單,茲表列如下,交易人得向其期貨商洽詢表單格式。
(一)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
(二)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
(三)受託契約
(四)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五)期貨交易人開戶資格聲明書
(六)非當面委託簽章同意書
(七)代理開戶及從事期貨交易委任授權書
(八)開戶聲明書
交易人如於期貨交易輔助人處開戶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另提供載明期貨交易輔助人與期貨交易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說明文件。
五、特殊限制
期貨商內部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且除有下列情形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
(一)所屬期貨商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受期貨交易所依業務規則為暫停、停止交易之處置。
(二)所屬期貨商自行申請停業。
(三)所屬期貨商僅經營期貨自營業務而未經營經紀業務者。
(四)所屬期貨商未實際從事受託買賣國外期貨交易業務。
(五)經簽訂全權委任契約委託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期貨交易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限在委任期貨商開戶從事期貨交易,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如係由期貨商委託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開戶者,以委託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為限。
前項內部人員經簽訂全權委任契約委託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期貨交易者,不受在委任期貨商開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