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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制度發展沿革

  期交所監視制度之建置目的係維護期貨交易秩序及公平性,防止違法操縱行為。我國期貨市場自1998年開業以來,新商品及新制度持續上市及建置,成交量及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以致交易策略、技術與交易人結構日趨複雜,而市場監視制度、系統及技術亦須因應與時俱進,以有效防止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發生,維護市場之公平與交易秩序。

  期交所建置期貨市場交易監視機制及監視系統,藉以偵測、追蹤及調查市場交易異常情形,另外,我國證券集中市場及期貨集中市場間,包括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以透過簽訂合作備忘錄之方式,對於該市場所發生之妨礙市場秩序行為,可能涉及其他市場時,即透過交換交易資訊之方式,向其他市場管理者請求或提供相關資訊,以蒐集完整資料進行調查分析。

  期交所對於交易行為違反規定者,即依規定進行處理,若發現疑似市場不法交易行為且違反法令情事,即陳報主管機關,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以有效遏止期貨市場的不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期交所監視部另推動下列制度,茲分述如下: 

 

一、 公布大額交易人未沖銷部位結構 

   參考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之作法,自2005年1月3日起公布大額交易人未沖銷部位結構歷史資料回溯至2004年7月1日。公布內容包含:各契約前五大、前十大買方及賣方大額交易人未沖銷部位合計數、所占比例,及其中特定法人持有部位合計數與比例。 

 

二、 揭露期貨市場三大法人資訊 

   為提昇證券及期貨市場間資訊完整性、資訊透明度,提供自然人可利用之資訊及縮小本國自然人與市場法人之間資訊落差,自2008年4月7 日起揭露期貨市場三大法人資訊歷史資料回溯至2007年7月1日。公布內容包含:自營商、投信基金及外資之買賣數量及契約值及未沖銷部位數量及契約值,細部資料包括期貨、選擇權別及各商品別之三大法人交易與未沖銷部位相關資訊。 

 

三、 建立綜合帳戶制度 

   在國際化背景下,自2006年開放外資使用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以逐步吸引國外期貨商來臺設立綜合帳戶及參與臺灣期貨市場交易。為進一步提高外資參與期貨市場誘因,於綜合帳戶制度實施逾八年後,自2014年6月3日起大幅放寬相關申請規定,包括放寬申請資格、海外個別交易人毋須取得FINI ID即可經綜合帳戶參與國內期貨交易、簡化綜合帳戶申報規定等三大項,相關放寬規定說明如下:

大幅放寬綜合帳戶申請資格:原規定開立及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國外及國內期貨經紀商皆須具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為使綜合帳戶制度與國際制度接軌,同時鼓勵國內期貨、證券業者之業務國際化,經衡酌國外交易所大多無該等限制,爰放寬國外交易所結算與交易會員或本國證券商、期貨商持股逾50%之海外子公司,均得向符合規定之國內經紀商開立綜合帳戶;國內期貨經紀商亦放寬至符合期交所之個別結算會員財務標準即得受理開立綜合帳戶。 

海外個別交易人毋須取得FINI ID,即可經綜合帳戶參與國內期貨交易:除「應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之綜合帳戶」外,新增「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之綜合帳戶」,該類綜合帳戶下之個別交易人無須取得境外機構投資人 (FINI) ID,僅須申報基本資料,即可參與國內期貨交易。 

簡化綜合帳戶申報規定:原對於綜合帳戶內個別交易人之部位申報方式採大額申報之規定,調整為每日全數申報,以減輕業者每日檢視作業之繁瑣負擔。 

 

四、 開放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為吸引法人機構從事期貨交易,於2006年3月22日公告實施「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作業要點」,開放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期交所申請放寬部位限制,並於2013年6月21日公告實施修正方案,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得申請放寬部位限制之避險標的,不再以持有現貨為唯一要件。無論因持有現貨部位或因發行各種金融商品而有多頭或空頭避險之需求,皆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法人機構可依其所需之避險額度申請放寬部位限制,放寬額度不以2倍或3倍為限。 

期交所將依其提供之資料,個案審核放寬額度。  

 

五、 訂定股票期貨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經其標的證券市場列為處置股票之保證金收取標準 

   為提高期貨商之風險涵蓋能力,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於股票期貨及選擇權標的股票經證券市場公布為處置股票時,期交所將調高該等契約之保證金為原適用比例的1.5至3倍,預計自2015年3月2日起實施,說明如下:

一般情形:標的股票最近30個營業日內第1次或第2次以上發布為處置股票,期交所將分別調高保證金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之1.5倍或2倍。 

特別情形:標的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提報其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取特別之處置措施時除停止一定期間之買賣外,期交所將調高保證金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之3倍。 

實施時點:保證金調整措施自標的股票處置生效日之次一營業日,期貨市場交易時段結束後,開始實施。  

 

六、 建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專線電子函查作業」系統 

   為有效掌握強制執行時效,並使期貨業者免却行政執行署之頻繁查詢及公文往返作業,提昇作業效能並節省期貨業者業務成本,期交所主動建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採「專線電子函查作業」並協助建置相關系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自2014年9月1日起全面正式啟用該系統功能後,得逕透過本專線連線系統,快速查詢特定義務人於各期貨商期貨開戶資料查詢功能,亦得直接取得交易人之期貨權益資料,可直接通知期貨業者對存有權益數之義務人強制執行,無須向相關期貨業者逐一函文查詢特定義務人相關資料。 

 

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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