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組成架構,區分為數個不同機構及群體,而唯有瞭解期貨市場整個基本架構,才能進一步認識其組織概況。
一、主管機關
我國期貨交易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行政督導期貨市場交易。
二、期貨市場自律機構——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我國期貨市場之自律組織為「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目前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設立之目的為:發揮自律之功能及配合期貨市場之發展。
三、期貨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以促進公共利益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為宗旨。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為會員制及公司制。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組成股東有一百餘位法人股東,由期貨業、證券業、銀行業、證券暨期貨相關機構四大行業出資二十億元所組成,係具會員制精神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四、 期貨結算機構
在期貨交易中,期貨結算機構居中扮演交易雙方的相對方(對買方而言為賣方,對賣方而言為買方),承擔履行契約的義務。
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期貨交易後之結算交割工作,其業務含:訂定與調整保證金金額、訂定結算與交割程序、辦理結算與到期交割作業、管理結算保證金與交割結算基金、結算會員風險管理等。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結算會員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
目前期貨結算機構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兼營,其營業、財務與會計依法獨立。
五、結算會員
結算會員為代表期貨商進行期貨結算業務之法人。
結算會員除特別結算會員外,應具期貨商資格,結算會員之種類分:
(一)個別結算會員: 僅能為自己期貨經紀或自營業務之交易辦理結算交割。
(二)一般結算會員: 除為自己期貨經紀或自營業務之交易辦理結算交割外,並可受託為其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三)特別結算會員: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金融機構,其僅能受託為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六、期貨商
期貨商分為經紀商及自營商,其設立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期貨經紀商: 係指得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並接受客戶委託開設期貨交易帳戶之公司。
(二)期貨自營商: 係自行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期貨商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期貨經紀商專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億元,而對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 ,指撥營運資金依其經紀業務範圍有不同之規範(詳「期貨業設置條件一覽表」) ,增設一家分支機構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期貨自營商為新台幣四億元。
七、期貨交易輔助人
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係協助期貨經紀商招攬客戶,並接受客戶下單,再轉單給期貨經紀商,惟不得經手保證金業務。目前僅證券經紀商得申請成為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人之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四)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
八、期貨業務員
期貨業務員之主要業務範圍有:
(一)招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核。
(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
(六)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
(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
九、期貨交易人
係指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之人。
在期貨市場中,期貨交易人之交易動機可區分為:
(一)避險動機: 指持有現貨部位,暴露於現貨價格波動風險之交易人,這些人為規避所握有資產之風險,則採用期貨交易來避險。
(二)投機動機: 指為獲取高額報酬率而願意承擔風險,因此利用期貨交易契約投機獲利之交易人。
(三)套利動機: 在市場上,一旦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失衡,交易人會立刻進行買低賣高的套利行為,而由於套利的存在,市場的價格可以透過其套利的行為獲得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