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維護期貨交易之公平性,防止違法操縱行為。
二、簽訂方式:
期貨經紀商於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應先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並以書面為之。
三、簽訂原則:
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人應秉持公平、合法並兼顧雙方利益之原則簽訂受託契約。
四、簽約對象:
期貨經紀商不得與下列人員簽訂受託契約: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
(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五)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
(六)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開戶未能提出其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代理人授權書或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者。
(七)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八)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帳戶,轉換為自行交易之期貨交易帳戶者。
(九)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十)曾經違反期貨交易法令或證券交易法令規定,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五、契約內容應具事項:
期貨經紀商不得與下列人員簽訂受託契約:
(一)期貨交易法令、本公司業務規則、本準則、其他章則及公告與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人間之權利義務相關者,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期貨經紀商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本契約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期貨經紀商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三)期貨經紀商依本契約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六、契約簽訂方式:
期貨經紀商不得與下列人員簽訂受託契約:
(一)期貨經紀商接受簽訂受託契約,應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承辦之,於執行職務時,並應佩帶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所發給之工作証。
(二)期貨經紀商應提供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及載明其與期貨交易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說明文件,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及風險,並經期貨交易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獲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後,始得簽訂受託契約。
(三)期貨交易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並親自簽章;期貨交易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授權書暨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
(四)期貨交易人應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俾憑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期貨交易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