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期貨商因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於申報錯帳時,應依本公司所定之「期貨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錯帳定義及主要原因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導致成交結果與原委託不符,即謂錯帳。
錯帳主要原因一般包括:委託人帳號錯誤、交易價格錯誤、買賣方向錯誤、交易單別錯誤、交易數量錯誤、委託重複輸入、交易商品錯誤等原因。
三、錯帳處理專戶
期貨商應以自己名義於總公司及各分公司開立錯帳處理專戶,並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交易,按規定繳納稅捐並支付經手費。
四、錯帳處理作業
(一)期貨商發生錯帳時,應透過錯帳處理專戶處理或原委託人帳戶處理錯誤部位及因錯帳所孳生之損益金額。
(二)期貨商透過原委託人帳戶處理錯帳者,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
(三)因交易人帳號輸入錯誤所致錯帳,除依前述原則處理外,期貨商得申請部位調整將錯誤部位調整至原委託人帳戶。
(四)相同契約但買賣別不同之錯帳,得調整至錯帳處理專戶中相互沖銷處理。
(五)期貨商發生錯帳,應於發生日當日或次一營業日收盤前處理。
(六)處理時限:錯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錯帳發生日次一營業日收盤前。
(七)期貨商處理錯帳,如須進行調整部位者,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伍點部位調整作業辦理,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收盤之期貨交易契約,應於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二時三十分處理;下午四時十五分收盤之期貨交易契約,於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處理,並申報其部位調整。
五、錯帳申報作業
(一)期貨商發生錯帳,應於錯帳處理後逐筆向交易所申報。
(二)申報方式:除特殊情節加採書面申報外,採電腦申報。特殊情節係指如同一交易人單日錯帳總數期貨達四十口以上、選擇權達一百六十口以上,或錯帳處理後所孳生之損益金額達新台幣八十萬以上者。
(三)申報時間:電腦申報:錯帳處理完畢當日各期貨交易契約收盤後三十分鐘內向本公司申報書面申報: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
六、錯帳帳冊保存
期貨商內部應編製錯帳明細檔冊,並應留存下列資料完整存檔製冊備查
(一)委託書影本
(二)委託書輸入資料影本
(三)成交資料影本
(四)錯帳帳務調整明細影本
(五)部位調整申報書影本
(六)錯帳申報表
七、相關罰則
(一)期貨商申報錯帳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合理原因或不可歸責於期貨商之情事並經本公司認可者外,得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1. 當月錯帳筆數合計逾其總成交筆數之百分之一者。
2. 期貨商未依規定製作錯帳檔冊者。
(二)期貨商如未依規定申報或處理錯帳者,除有合理原因或不可歸責於期貨商之情事並經本公司認可者外,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之違約金。
(三)期貨商申報錯帳如有虛偽不實,本公司得依業務規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停止其交易或終止市場使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