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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制度發展沿革

   本公司稽核制度之各項建置係以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為主要目的。為有效管理查察期貨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俾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或預防發生弊端,本公司積極推動期貨商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健全期貨商財務會計作業、提高預警作業效能及風險管理機制,以下就期貨市場稽核制度主要變革概述如后:

 

一、 辦理「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研討與宣導 

   期貨市場成立初期,雖當時「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已具體規範期貨業應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實施細則」。本公司為提供期貨業者參酌之範本資料,乃參酌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架構,及參酌期貨公會之意見,擬定「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草案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草案於1999年4月份陳報主管機關,於1999年7月28日核定,提供期貨業者施行。

  嗣後主管機關為強化期貨商對於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遵循,乃分別於2002年12月16日及2002年12月31日修正「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在條文中明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及期貨商應依照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標準規範成為期貨業者內部控制制度之基準。此一法令的修正,不僅使期貨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有一致性的標準可循,亦因有明確的法令依據,有助於期貨業對於內部控制制度之重視,以落實執行相關作業規範,並強化期貨業者之自律精神。

  本公司每年依據最新增修訂之期貨交易管理法令及本公司規章,按其所修定之內容及要旨,研議修訂本標準規範所定之八大循環單元。每年並舉辦全國性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說明宣導會,俾期貨業及從業人員適時瞭解法規制度之修訂情形,順利推展各項業務。 

 

二、 制訂獎勵檢舉不法期貨交易者相關辦法 

   為維護金融秩序,避免不法期貨交易危害民眾,除主動就所發現之違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外,本公司獎勵民眾檢舉不法期貨交易,於2003年5月9日公佈施行「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並於2006年3月14日公告修正提高檢舉獎勵金最高至300萬元獎金,共同打擊不法期貨交易。

  2012年為使檢舉獎勵辦法更臻明確及完善,特針對檢舉獎勵範圍、獎勵對象、檢舉方式及獎金申請核發方式進行修訂,並於2012年2月4日公告實施。 

 

三、 訂定期貨商與客戶約定虛擬入金來源之制度及相關規範 

   鑑於期貨商不肖從業人員以及非法地下業者利用虛擬入金帳號「XX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交易人之期貨帳號」詐騙客戶或一般民眾將款項匯入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其人頭帳戶項下之案例,於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應行注意事項」,建立期貨商與客戶約定虛擬入金來源之規範,內容包括約定入金帳號、檢核匯款人身分等。

  期貨商辦理交易人約定入金制度之施行目的在於保障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之安全,自2006年10月施行至今,運作機制、流程尚稱流暢,對提升期貨商形象應有正面助益。 

 

四、 訂定期貨商會計制度範本健全期貨市場會計制度 

   為期提升期貨市場財務資訊之透明度,以利資訊使用者運用期貨商所提供之財務資訊為決策之依據,並落實健全期貨業會計制度,本公司依會計事務性質及國際會計準則,於2003年度訂定「期貨商會計制度範本」,作為各期貨商會計事務處理之準則。

  2003年,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參考國際會計準則公報32號 (IAS 32) 及39號 (IAS 39) 內容,發布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改變對若干金融商品之評價方法,由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改為公平價值法。2005年,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明確規範金融商品(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本公司為協助期貨市場因應公平價值會計之實施,依循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及36號公報修訂「期貨商會計制度範本」;另配合前揭會計準則公報修改本公司「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俾利期貨商月計表及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等相關財務資訊之申報。

  後為因應期貨業於2013年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IFRS) 編製財務報告,以及主管機關於2011年8月15日、2011年12月29日及2012年7月12日發布函令修正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配合修訂「期貨商會計制度範本」以及「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透過國際會計準則來量化期貨業者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讓臺灣期貨業者增加國際企業間財務報告之比較性,並降低企業於國際資本市場之募資成本,進而提高期貨業未來的國際競爭力。 

 

五、 辦理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研討及計算 

   為反映期貨商其風險承擔能力,促進其健全經營體質,並於追求獲利之同時,注意資本維持,以維護投資人之信心並保障其權益,我國期貨市場參考美國及新加坡制度,訂有調整後淨資本額 (Adjusted Net Capital;ANC) 比率做為期貨商資本適足之管控標準。

  為協助期貨商瞭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之計提規範及自有資金運用範圍之相關規範,於2005年5月編製「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及自有資金運用說明」,內容包括期貨商資本計提規範、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期貨商應填報表格、問題與解答、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釋例、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相關規範。

  我國現行對期貨商自有資本相關規範,包括要求法定最低資本額限制、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一定比率及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一定比率等規定。其中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之要求在概念上與銀行及證券商適用之資本適足比率相同,為確保其具有足夠資本以支應其所面臨之風險,要求期貨商之風險調整後淨資本額(Adjusted Net Capital, ANC)與代表其經營風險程度之「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間需維持一定比率以上之水準。

 

六、 推動期貨商公司治理制度 

   亞洲金融風暴發生,突顯出亞洲家族企業及集團化企業所隱含財務業務資訊不透明的嚴重性,OECD(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因而連續探討亞洲企業的公司治理議題,並提出股東權利、公平對待股東、利害關係人之角色、資訊透明揭露、及董事會責任等五大原則,以協助企業強化體質、提升競爭力及對抗危機之能力

  我國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極為重視公司治理制度之落實,並將公司治理列為資本市場工作小組的重點項目之一。因此,本公司與期貨公會共同訂定「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於2003年3月26日核定公告實施,目的在藉由推動期貨商實施公司治理,全面提升期貨商營運品質,增加競爭優勢。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主要之規範目的及內容分為五大項:

保障期貨商股東權益

強化董事會職能

發揮監察人功能

尊重期貨交易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

提升資訊透明度。該守則原則上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採行一致之規範架構及治理原則,期使我國期貨市場一體採行公司治理制度。

  2009年為確保期貨商對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以及對經理人及業務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之審慎訂定,要求將風險等因素納入考量,並應與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一致。另依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IIF) 對風險管理之建議,公司董事會應就風險管理負監督責任,於公司各領域中均納入風險文化,故應彰顯期貨商董事會對風險管理之能力。且為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了解風險管理資訊,期貨商宜揭露相關資訊。爰增修訂「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於2009年10月29日公告實施。

  2011年為提升期貨商董事會議事運作之透明度及效率,於「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相關條文,增列董事會所列議案,如與董事個人本身有利害關係者,均需迴避;如與董事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依公司法規定迴避等自律規範事項內容文字,以強化期貨商公司治理,並於2011年2月1日公告實施。 

 

七、 建立期貨商整體風險管理機制 

   為協助期貨商建立良好之整體風險管理制度,並促進期貨市場健全發展,參考國內外相關金融監理機構,對風險管理之相關規範及考量國內期貨商風險管理實務運作情形,制定「期貨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於2005年4月4日公布實施,俾期貨商據以改善其所建置之風險管理制度,提昇其風險管理執行成效。

  期貨商經營業務面臨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等。如何協助期貨業者作好風險管理,加強風險管理意識並建立風險管理文化,本公司遂與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共同編印「期貨商風險管理實務手冊」,透過國、內外期貨重大違規實際案例探討,將期貨商可能面臨之風險分類,並詳細剖析發生原因、預防之道及因應策略。

  2009年依本公司同年10月29日公告實施之「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修正條文第35條之1及第52條規範,於「期貨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5.3.2薪酬政策」章節新增有關期貨商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及董事、監察人之酬金結構與制度等內容,於2010年1月27日公告實施。 

 

八、 強化預警作業之效能

   為加強對期貨商及結算會員之風險作業評估,修訂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新增「結算會員損失度或損失金額」等6項預警作業指標,於2006年7月13日經證期局准予備查,並於2007年1月起開始實施。2014年為加強對期貨商及結算會員之風險作業評估,重新修訂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於2014年1月2日經證期局准予備查,並於2014年1月起開始實施新制。

  對現行期貨商、結算會員經營風險預警之作業及內容,加強風險分析評估結果之表達,採行更積極有效之預警處理措施,運用風險預警訊息之功能,評估對期貨商採行差異化管理政策及查核頻率之可行性。 

 

九、 強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管理

   本公司負責國內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順暢運作,藉以促進公共利益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而期貨經紀商及期貨自營商分別於期貨交易市場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契約交易。為期有效維護期貨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紀律,以及確實保障投資人之權益,各期貨經紀商及自營商自應遵守各種規章、辦法、函令、公告等相關規定。 

 

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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