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維護期貨交易之公平性,防止違法操縱行為。
二、法源依據
期貨市場監視準則第五條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五條。
三、監視原則
(一)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如發現期貨交易達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並得採行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之必要措施,期貨市場之監事範圍包括下列事項:
1. 期貨交易契約價格與期貨交易契約相關標的價格及其變動。
2. 期貨交易契約交易數量、未沖銷部位及其變動。
3. 期貨交易人、期貨商之期貨交易契約交易量、未沖銷部位、集中情形及其變動。
4. 期貨交易契約實物交割之供需情形。
5. 市場有不實資訊與流言。
6. 其他有影響市場秩序之虞者。
(二)本公司執行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有異常情形時,得通知結算會員或期貨商請其注意,並得向結算會員或期貨商查詢、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其提出說明。
(三)本公司執行市場監視作業時,若發現有異常情事,除為必要之處置外,應蒐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調查作成監視報告,完整建檔備供稽考,並於規定時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有違反本公司規定者,應迅速處理;對於涉有不法情事者,逕向司法單位告發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公司定期召開監視督導會報,並於每月十日前彙整執行市場監視分析檢討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對於市場謠言或媒體不實報導,本公司經調查證實後,得透過資訊系統或於期貨商、結算會員營業處所公告之。
(五)本公司為防範市場間不法之交易行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與本國或外國相關交易所、機構簽訂有關市場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之合作協定,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資訊交換或協助調查。
(六)本公司設置專責單位及人員執行市場監視作業;相關之監視資訊,除依法配合司法單位或相關機構進行必要之調查工作外,應注意保密。